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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63条。
《条例》提出应当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与燃气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构建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燃气供应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和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燃气管网并使用管道燃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效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管道燃气设施更新改造。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规定。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能够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者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安全、节能、低碳、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创新;应当按照共用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快速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燃气经营者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连通,实现燃气安全全过程监管。
其中,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用户服务档案,实现生产、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方法,实现燃气气瓶充装、检验、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流转智能化管理上的水准,依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超过有效期或者不合格的燃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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